“3·15”临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公布2024年度东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旨在增强众多购买的人的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扩大消费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记者留意到,这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多个消费领域,从预付式消费陷阱到摄影服务,从恋爱“投保”合同到医疗美容服务,还有宠物消费、黄金饰品消费中发生的消费维权案例。预付式消费陷阱成“重灾区”,格式条款中暗藏霸王条款。健身、美容、摄影等行业都会存在“先充值后消费”模式,商家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健身房设立的“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条例,涉嫌使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影楼利用互联网平台低价引流、诱导升级消费,事后以“特惠套餐,不退不换”条款胁迫消费者支付高额差价,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新兴消费领域风险凸显,概念炒作之下,消费者容易陷入新的消费陷阱。
2024年8月,王先生在东莞南城某健身房办理了33800万元的健身私教课,并签署了《私教协议书》。几节课后,因住所搬迁,前往健身房不便,王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还剩下费用。不料,健身房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费要求,提出课程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主张。再三商议,健身房建议王先生将剩余课程转让他人,以换取剩余课费,或是扣除60%的违约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王先生对于健身房的退款方案不能接受,于是向东莞市消委会求助。经了解,健身房制定的《私教协议书》规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该健身房涉嫌使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东莞市消委会以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移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劝导下,健身房与王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将剩余课程的费用退还。对于健身房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原告张某花费399元在支付宝平台上购买被告广东某股权公司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原告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被告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原告张某于2022年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并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兑现承诺,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案涉《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经审理查明事实,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向原告张某支付款项399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要求的一万元现金。
对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点评称,案涉《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该合约类似于恋爱保险,其标的物并非真实存在的风险,没有办法进行有效度量,被告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特别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无实质内容意义,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案涉恋爱合约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管理秩序。对此,原中国保监会为了规范保险商品市场管理秩序,已经依据相关文件叫停有关保险公司推出的类似恋爱合约产品。
2024年9月,刘先生到沙田镇某海鲜市场内的某餐饮店购买了3000多元的海产品。刘先生发现,经营者都是将海产品装在一些非常厚实的塑料袋后再进行称重,也即消费者需要以海产品的价格购买这些塑料袋,经过计算,刘先生觉得自身花费了将近海产品价格十分之一,也就是300元左右来购买塑料袋,是花了冤枉钱,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便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进行投诉。经投诉后,调解员及时沟通,双方自愿达成了退款及赔偿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188元拍写线月,赵女士在抖音平台看到某影楼投放的“188元拍摄两套写真”广告,被该超值套餐吸引,于是前往门店咨询。到店后,在工作人员和店长的轮番“思想工作”下,赵女士支付了3198元、21张精修的摄影升级套餐。拍摄结束后,摄影室又为赵女士提供了超过四百张的海量照片以供筛选,最后选定的照片张数仍超出了套餐规定的数量,按多出部分每张130元的价格计算,外加1688元的相册制作费,最后摄影服务总金额高达8000元。赵女士对摄影室收费过高、且不提供底片的行为表示异议,此时摄影室称,若不支付差价,原先已支付套餐也不予提供精修照片。赵女士认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于是向东莞市消委会求助。在消委会的介入下,最终摄影室和赵女士达成了新的履行协议,赵女士在合同已履行部分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摄影服务和照片,摄影室以赵女士的选择结果重新计价。
2024年5月27日,市民王女士利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减肥药广告,称肥胖容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吃药能减肥并承诺无效退款。王女士抱着尝试的心态花费298元在商家广东某药业处购买了减肥药初体验套餐,随后客服人员称减肥药需要配合祛湿产品一起服用效果才更加显著,积极向王女士推销祛湿产品,并向王女士转发很多减肥成功的案例,并再次承诺无效全额退款,一时心动之下,王女士再次花费6388元购买祛湿产品。服用三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减肥效果并不显著,客服称由于王女士体质特殊,需要持续服用多个疗程才能到达预期效果,8月5日王女士再次花费11888元购买第二疗程的减肥药和祛湿产品。王女士再次服用减肥药2个月后,体重并无较大变化,认为商家故意夸大减肥效果,诱导消费者,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协商无果后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湾分局投诉求助。接到投诉后,滨海湾分局联系被投诉人核实情况并组织调解,通过查看双方沟通记录,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涉及虚假宣传行为,但应履行其“无效退款”的承诺。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并同意履行“无效退款”承诺,向王女士退回合计18574元的货款。
2024年5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收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5月5日在东莞某实体店购买一款按摩椅总价40800元,试用三天后认为按摩椅运作声音大,让其感觉不适,要求全额退货退款,向商家反映情况后,遭商家拒绝。经了解,商家以实体店不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不予退货。经多次协商,最终商家说同意做出退让,消费者支付来回800元运费后退货退款,投诉人黄先生也表示接受此调解方案,愿意承担800元运费,最终双方争执平息,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