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9月8日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限塑令”的补充意见,从9月30日起,连卷袋上必须印上“食品用”字样,以及企业信息和“QS”标志。8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岛城部分超市已开始使用“标志”连卷袋。
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补充意见,盛装水果、蔬菜、生熟食等食品的连卷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一定要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一定要标注明确“食品用”、“QS”等标志。
8日下午,记者在宁夏路大润发超市看到,“标志”连卷袋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在蔬菜销售区,很多特价蔬菜被装在连卷袋内销售,在这些连卷袋上都印有超市标志和“食品用”字样。在熟食销售区,除了个别厂家提供的专用连卷袋外,盛装其他熟食的连卷袋也都带有“食品用”标志。据超市有关负责的人介绍,这些带有标志的连卷袋是月初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标志”连卷袋目前主要在果蔬和生熟肉销售区推广使用。
记者随后走访了其他几家大型超市,发现大多数超市仍在使用全白连卷袋。沃尔玛青岛店公关部楚经理和记者说,沃尔玛使用的连卷袋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生产厂商信息、“食品用”、“QS”等标志在外包装上都能找到。据青岛市工商局有关负责的人介绍,无论是在外包装上,还是在内卷的单个连卷袋上,只要标志齐全就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