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某、刘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从他处定制印有仅改动商标字体的“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并在永安市曹远镇出产冒充的“上海”硫磺皂。罗某担任出资及全体的运营,刘某受雇于罗某,参加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并担任产品的日常出产管理及运送。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先后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合计3253.4千克。
2023年8月10日,永安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当场抄获没有出售的冒充“上海”硫磺皂28900个,没有运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装的连卷袋500千克。
后经公安机关侦办,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二被告人经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冒充“上海”硫磺皂合计125.19万个,出售金额达73.56万元。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刘某自动与注册商标权力人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达到宽和,补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该公司出具体谅书,对罗某、刘某的行为表明体谅。2024年8月17日、20日、22日,罗某、刘某分别在《三明日报》《福州晚报》《解放日报》上刊登抱歉声明,就其侵略权力的行为向注册商标权力人及社会公众抱歉,并于8月23日将查扣的冒充“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装无害化处置所需的费用1.13万元提存于永安市公证处。
经永安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罗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出售,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罗某、刘某属共同违法,罗某提出犯意,系主犯;刘某受雇于罗某,担任产品出产、运送,系从犯。罗某、刘某到案后在侦办初期均未能照实供述首要违法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但二人在这以后能照实供述,能够认定为率直,予以从轻处分。考虑罗某、刘某的违法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共同违法参加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体现,永安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万元。扣押的冒充“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服务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案二被告人明知“上海”系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海”硫磺皂系该公司出产的产品,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答应的情况下,仍在其出产、出售的“硫磺皂”上运用仅改动字体的“上海”商标,与注册商标“上海”之间根本无差别,归于法令及司法解释所规则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追查刑事责任。
一起,在此提示很多购买的人在购买产品时要细心区分产品的包装、称号、商标等细节,谨防上当受骗购买到冒充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