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 罚 罚!黔东南曝光9起典型案例
来源:小九直播间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5-01-26 03:36:42产品详情
案例1: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2月19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岑巩县某小区在用的电梯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看该小区16栋1单元电梯2024年2月2日的维保视频,发现仅有一人开展电梯维保工作,且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保期间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在维保期间有多人次乘梯。经查,上述电梯维保单位为贵州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在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时只有维保人员刘某强1人在维保,在维保期间未落实了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保期间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维保人员没有对上述电梯的轿厢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电梯的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悬挂装置、补偿绳、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进行检查核对就直接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正常。当事人收取上述电梯维保费用为350元/台/月,每次维保费用为175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岑巩县某某电动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6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岑巩县某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待售的某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该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而该款电动自行车已安装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天能集团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T)”。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价格为1399元/台,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麻江县宣威镇某电动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1日,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麻江县宣威镇某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待售的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蓄电池型号与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电池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待售的上述“某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认证蓄电池型号为6-DZF-12,当事人配备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20,与认证的蓄电池型号不一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是2024年6月从凯里高溪某电动自行车行购进的,购进价2400元/台,购进数量1台,货值金额2400元。截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麻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柱县某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灯座案
2024年4月26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柱县某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内待销售的某某品牌明装86灯座30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8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灯座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灯座耐热、防火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灯座是2024年1月29日从凯里市某商贸购进的,共购进400个,购进价2.5元/个,销售价2.8元/个,货值金额1120元。截至案发时,上述涉案产品已销售100个,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1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内容有“本协议之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条款。经查,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第9点内容为:“本协议之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三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高屯某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高屯某某奶茶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制售奶茶的操作间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固体饮料粉原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拍照,并对超过保质期的固体饮料粉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固体饮料粉截至案发时“固体饮料粉(乐巢)0.3袋,超过保质期29天;固体饮料粉(盾皇)0.5袋,超过保质期3个月零10天;固体饮料粉(得利园)3.5袋,超过保质期 5天”。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购销票据和台账,因此无法计算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施秉县陈某某杂货店销售不合格线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施秉县陈某某杂货店待售的“某某”品牌线)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法定机构检验,其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的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线日流动车辆拉货上门推销的,共进货2卷(100米/卷),进价为140元/卷,售价为200元/卷,货值金额为4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50米,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线缆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麻江县某某超市通过“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6月19日,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有市民6月19日16:33左右在麻江县某某超市购买东西的价格是28.07元,结账时收了28.1元”。2024年6月26日,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上述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收费通过“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查,该超市自2024年3月19日成立开业以来,收费系统在金额“分”按照原始设置“反向抹零”收费。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计通过“反向抹零”加价出售商品,向消费者收未予标明的费用206.64元。7月8日,该公司在公司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请消费者带消费小票到公司办理退还多收金额。截至7月12日,未有消费者办理多收金额退款,该公司违法所得206.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通过“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向消费者收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麻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上午,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施秉县某集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某山正在使用电子秤售卖榴莲,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全方位检查,并使用2千克标准砝码核对,分别按下单价1、单价2、单价3,该电子秤显示的称重数值依次增加15%、20%、30%,准确度存在明显偏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秤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型号为ACS-30c7,制造商为永康市某某衡器有限公司,电子秤未张贴强制检定标志,该电子秤显示的称重数值准确度存在明显偏差。据当事人所述,上述电子秤是跟朋友借的,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