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0月20日讯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岛城部分超市仍然在使用没有“食品用”字样以及QS标识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连卷袋。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商家对连卷袋使用规定的理解与青岛市工商局的解释有所偏差。
近日,记者连续走访了岛城多家大型超市,发现个别超市提供用于盛装食品的连卷袋没有“食品用”字样以及企业信息和“QS”标识。而根据7月4日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三部门下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的处理意见,超市提供的连卷袋9月30日以后一定要标注明确以上信息。
对此,一家大型超市的公司事务部经理楚先生和记者说,他们超市总部曾经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过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超市提供的连卷袋只需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即可。由于超市顾客是无偿获得连卷袋,因此最小销售包装就是超市方面批量购进连卷袋时,在连卷袋外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而顾客从超市获得的单个连卷袋上不必标明相关信息。
青岛工商局市场处一位工作人员则认为超市这样解释是不正确的。他和记者说,根据他的理解,国家规定的是单个连卷袋上必须标注有关信息,而不是商家解释的连卷袋的外包装。这位工作人员和记者说,之所以9月30日以后部分超市仍旧能使用无标识的连卷袋,是因为这些连卷袋本身也是环保的,所以允许超市方面接着使用库存的无标识连卷袋。